王一流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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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亲办案例】穷追恶意转让股权的股东,终获执行回款

发布者:王一流律师 时间:2024年03月11日 264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2018年,陈某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将杭州市某某餐饮公司起诉至法院,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杭州市中级法院两审,判决杭州某餐饮公司返还陈某加盟费148000元,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等。判决生效后,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但该餐饮公司早已人去楼空,没有任何财产,法院走了查控流程后,即向陈某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。案件执行遂陷入困局。

本律师团队接受陈某的委托,调取了该餐饮公司的工商档案,发现在陈某起诉该公司之前,该公司的股东为程某某、王某某,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,程某某、王某某均未实缴。在陈某与该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,程某某、王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以0对价全部转让给李某某,而李某某在受让股权时年龄高达86岁。2019年3月27日,李某某在未告知公司债权人的情况下,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减为5万元。另,李某某于2020年1月4日去世。本律师团队研究后认为,程某某、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、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、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,可以依法启动程序向股东追责。

本律师团队先代理陈某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,经管理人调查,亦未查询到任何财产。2022年10月26日,杭州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,宣告该餐饮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。破产裁定下达后,本律师团队遂代理陈某直接向该餐饮公司的原股东程某某、王某某发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诉讼。2023年9月18日,杭州市中级法院下达(2023)浙0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,认定某某、王某某在明知杭州市某某餐饮公司负债的情况下,共同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完全没有经商或出资能力的李某某,其滥用股东权利、逃避出资义务、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明显,其二人依法应对该餐饮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最终判令程某某、王某某就杭州市某某餐饮公司对原告陈某所负加盟费、利息等206632.33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判决生效后,陈某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经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、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,程某某、王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。该案虽经数年周折,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、利息等获得完全的执行回款,最终的结果是圆满的。

王一流律师,安徽安庆人,经济法硕士,合伙人律师,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,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,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,曾任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江苏-南京
  • 执业单位: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320120********49
  • 擅长领域:债权债务、公司法、房产纠纷、合同纠纷